经济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07-21 16:07:55
经济合作协议书

经济合作协议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合作协议书1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 ……此处隐藏2352个字……/p>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和解,和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常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房产所有权证明

甲方身份证

营业执照原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济合作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就乙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建设项目事宜,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投资______万元,投资强度达到______万元/公顷),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其中首期项目总投资______万元。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主要产品及规模:

6、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达产后,年产值达到______万元,年纳税达到______万元。

二、项目用地及管理

1、项目用地规模:甲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号小区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平方米(四界和实际面积最终以土地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及出让价格:项目宗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出让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征地费用交付时间及办证时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三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用地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用地保证金。用地保证金不抵扣土地价款,分三期退还:即项目主厂房基础完工后退还20%,项目主厂房封顶后退还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并经投资审核确认后,退还剩余部分。

5、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收到报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3)甲方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向乙方发送《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项目开工建设通知》后30天内开工建设。

(4)乙方项目建设周期为月,即应于年月日

前竣工投产。如未按时竣工,每推迟一天扣除用地保证金5000元,扣完为止。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乙方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兑现落实《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3、负责出让土地的水、电、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支付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费用。

4、配合乙方招录工人。

5、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珲春城市总体规划和外观设计要求。同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并达到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营。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

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4、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5、履行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市政建设、环境维护等规定义务。

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作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超过约定开工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须依法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4、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由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报请地方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乙方项目投资应按时到位,项目建设应按本协议约定要求进行,如有违反,不予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五、协议终止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外),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本协议终止。

2、符合本协议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的情况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已经由甲方报请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终止。

3、乙方未按项目建设要求,改变土地用途时,本协议终止。

4、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协议终止条件的,乙方必须将土地无偿交回甲方,由甲方报请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甲方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建设。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管理委员会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地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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